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及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及标准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七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九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及比例,及时将收缴的单位会员会费上交中注协,其余资金省注协留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主动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严格按照《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执行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编辑出版《贵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内部刊物或资料;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贵州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统战群工开展工作;
(十二)保证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人员工资及正常运转;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账户,本着勤俭节约、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4月底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年度收支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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