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Gui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G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贵州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财政厅。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全省行业党的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指导行业各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
单位会员申请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和省行业党委相关规定报批,并接受批准其成立的行业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本会单位会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条件成熟的,均应成立行业基层党组织;有1-2名正式党员的单位会员,按照地域相近和自愿组合原则,组建成立联合党组织。党员指单位会员所有从业人员中的党员。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是:
(一)管理本会会员,协助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实施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五)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代表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组织实施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以及依照原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报中注协和财政部会计司备案;
(四)本会按规定公示后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八)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十)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作出以下惩戒: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其他惩戒措施。
重大违规事项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注册会计师会费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原则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上届理事会因故不能提出时,由省行业党委研究提出,报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含1/2)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领导干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决定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审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 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空缺的常务理事名额,由常务理事会从本届理事中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经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10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专业行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会长(会长空缺时为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
(三)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代表本会签署主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空缺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会各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按档案保管年限予以保存(至少保管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审查,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以及税务等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财政厅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罢 免
第五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理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五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补选程序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五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上级协会补助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全省会费管理办法,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收取会费,执行过程中随中注协政策变动予以调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解散情形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2日第四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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