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贵州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会员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相关规定及标准交纳会费。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个人会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相关规定及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省内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统一上交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比例,及时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上交中评协,其余资金留用省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奖惩、专业评审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省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十三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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