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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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izhou Appraisal Society,缩写:G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贵州省财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全省行业党的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贯彻落实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组织实施贵州省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中评协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非评估机构会员: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评估师执业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本会初步审核后,提交中评协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按规定公示后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省的会费收取和管理事宜;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原则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上届理事会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时,由省行业党委研究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含1/2)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在资产评估行业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批准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按档案保管年限予以保存(至少保管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及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省财政厅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九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罢免理事。

第五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五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部分理事和监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监事总数的 1/5。增补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上级协会补助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全省会费管理办法,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收取会费,执行过程中随中评协政策变动予以调整。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第三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3月6日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确认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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